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提出:“凡設區的市、縣(市)和建制鎮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均應當征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準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并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font>
2.《泉州市城鎮污水收集處理提質增效工作指揮部關于2023年全市城鄉污水治理工作督導情況通報》(泉污指〔2024〕2號)關于鄉鎮污水設施建設進展及市場化工作推進情況通報“尚未出臺鄉鎮生活污水治理費征收文件的縣(市、區)有安溪縣、德化縣?!?/font>
(二)制定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
2.《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
3.《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公布全國重點鎮名單的通知》(建村〔2014〕107號);
4.《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商〔2015〕36號);
5.《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定價目錄的通知》(閩政〔2022〕14號);
6.《安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安溪縣城區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暨污水處理費調整的通知》(安政綜〔2016〕157號)。
二、制定過程
(一)起草單位
牽頭單位:縣城市管理局。
參與單位:縣發展和改革局。
(二)制定及征求意見過程
于2024年6月18日-6月28日向社會公眾、鄉鎮、縣有關單位等征求意見,共收到意見建議5條全部采納。
(三)合法性審查的經過和情況
征求意見后經修改完善,2024年6月28日形成《關于開征安溪縣鄉鎮污水處理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法律審查送審稿)》,報縣司法局法律審查。2024年6月28日,縣司法局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合法性審查,提出無法律意見,并提示根據《泉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泉政規(2022)3號)第(三十二)項的要求,此文應報縣政府常務會議集體審議,縣城市管理局采納了審查意見后形成《關于開征安溪縣鄉鎮污水處理費有關事項的通知(送審稿)》報縣政府常務會議集體審議研究。
(四)會議研究及簽署情況
《安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征安溪縣鄉鎮污水處理費有關事項的通知》于2024年7月12日經縣政府常務會研究,原則通過,7月29日印發。
三、主要內容
(一)主要的制度設計和內容
主要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公布全國重點鎮名單的通知》(建村〔2014〕107號)、《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商〔2015〕36號)等文件,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相關規定。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權利義務內容的規定和依據及相關細化內容。
《關于開征安溪縣鄉鎮污水處理費有關事項的通知》主要內容如下:
1.開征污水處理費有關鄉鎮名稱:湖頭鎮、蓬萊鎮、長卿鎮、官橋鎮、劍斗鎮、魁斗鎮、金谷鎮、龍門鎮、西坪鎮、虎邱鎮、感德鎮、蘆田鎮。
主要依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第二章第七條。
2.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
①蓬萊鎮、長卿鎮、官橋鎮、劍斗鎮、魁斗鎮、金谷鎮、西坪鎮、虎邱鎮、感德鎮、蘆田鎮等10個鄉鎮按用水量征收:0.80元/噸。
主要依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第十二條,《安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安溪縣城區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暨污水處理費調整的通知》(安政綜〔2016〕157號)第四點。
②湖頭鎮、龍門鎮按用水量征收:居民0.85元/噸、非居民 1.20元/噸。
主要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第一點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公布全國重點鎮名單的通知》(建村〔2014〕107號)其中安溪縣湖頭鎮、龍門鎮為重點鎮。
3.各有關鄉鎮要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文件要求,制定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方案,并報送縣發展和改革局備案;收取鄉鎮污水處理費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钣糜?/font>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主要依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第四條。
4.各有關鄉鎮應根據當地供水、財政收入、居民生活水平、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等情況,按照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方案分步實施,逐步到位。
主要依據:《安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安溪縣城區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暨污水處理費調整的通知》(安政綜〔2016〕157號)第四點。
5.本通知由安溪縣城市管理局和安溪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主要依據:《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泉政規〔2022〕3號)第二、(十六)點。
6.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主要依據:《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實行行政規范性文件“三項”制度的通知》(泉政辦明傳〔2022〕35號)、《安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實行行政規范性文件“三項”制度的通知》(安政辦明傳〔2022〕24號)第二、(一)點。
(三)對上位法和有關規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體細化和創設性規定的內容和理由
無。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無。
- 安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征安溪縣鄉鎮污水處理費有關事項的通知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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